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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0:45
[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谢某经依法批阅开办了一家字号为“东头岭”的采石场。原告许某和其他五名乡民一同来到东头岭采石场打石。被告谢某和原告许某等人约好,以每车石头价款的一半作为打石工人的薪酬,每十天结算一次;购买打石用炸药的钱由被告谢某和原告许某等石场工人各承当一半。原告等打石工人自带东西打石,所挣到的钱按工时平均分配。2005年2月4日,正在石排放石的原告许某见来了两车辆装石的车,而石坪上的石头又不行装两车,原告许某即走到另一打石工人正在打的一块比人还高的大石头下面挖泥土,不料被砸开的石头倒下来压住了胯部和右腿,原告许某当场昏迷了曩昔。原告经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骨盆骨折、尿道开裂”,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共花去医疗费20399元。
[不合]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定见:必定见以为,原告与被告系雇佣联系,应依照雇佣联系的规矩来处理本案的胶葛。理由是原告许某来到被告谢某的石场打石,是以供给劳务为标的的雇佣联系,两边约好了付出薪酬的办法,因此,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联系。另一种定见以为,原告许某在被告谢某石场打石,不是以供给劳务为直接意图,而是以每车石款价钱的一半每十天与被告结算薪酬,其性质是以完结作业效果为意图,他们供给劳务仅是完结作业的手法,而且在打石过程中,哪一天要多少石头,都由打石工人的安排者叫其他工人干事,被告谢某与原告许某等工人之间不存在分配与遵守的联系,是一种独立性质的作业,因此,应确认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之间是一种加工承包联系。
[剖析]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所谓雇佣联系,是指受雇人在必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运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承受雇员供给的劳务并按约好给付酬劳的权利义务联系。承认某个案子是否为雇佣联系,首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以承认。一是雇员是在雇主的操控下完结作业,雇主能够随时批改作业内容;二是在雇佣联系下,雇员使用雇主供给的出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是为别人干活;三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联系,雇员在怎么作业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四是在雇佣联系中,有一个适当长的付出薪酬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付出薪酬,薪酬付出有一个适当于该职业的比较固定的规范;五是在雇佣联系中,雇主能从雇员供给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并经过进步产品或产品的价格,借劳作力的价格或稳妥的办法,将自己的危险涣散给社会公众。
而在本案中,尽管打石、装石表面上是由原告许某等人安排完结,似乎是不受雇主谢某的操控,但实际上原告许某等工人只能在石场打石,有车来了就必须打石、装车,没有车来就歇业,这是受“石场”这只无形的手操控的,因此实际上是受被告谢某操控,假设被告谢某今日不卖石,或许不开石场了,原告谢某就会随之罢工或许赋闲。原告在石场打石,也是以石场的名义对外打石,购石人也是冲着石场来的,而不是冲着原告许某等人而来,所以原告谢某与石场之间的人身依附联系是显着的。被告每十天给原告许某等人结一次帐付薪酬,这也是一个适当长的付出薪酬的周期,这也契合雇佣联系付出薪酬的方式特征。
而承包联系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权利义务联系。承包联系首要具有四个特征。一、承包方是按合同完结某项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作效果,而不是承包人的劳作自身;二、在承包联系中,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标的物的特定性表现为,承包方交给的劳作效果是合同约好的,能满意定作人特殊要求的物,又是承包人共同的劳作,该物为劳作产品,为特定物,一般市场上难以买到;三、承包联系的酬劳是确认或能够按约核算的,可是能否盈余则不确认的。四、在承包联系中,定作方与承包方从头到尾位置是相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联系。
在本案中,原告许某等人为被告谢某的石场打石,每十天结算一次薪酬,这是许某等打石工人的劳作酬劳,因此是不存在盈亏的问题,这不契合承包联系的运营特征。尽管原告许某等打石工人自带打石东西,并承当一半的打石用炸药费,但这个打石东西是个一般的劳作东西,不是专业技术东西,因此即便原告自备这些打石东西也并不影响雇佣的性质。原告的劳作效果也是种类物,在市场上随时都能买到,所以这也不契合承包联系对标的物的特定性的特征的要求。至于原告要被告许某等工人承当打石的炸药费用,咱们应把它看作是一种不相等的条款 ,而不能据此而否定原、被告之间的雇佣联系。
所以,综上剖析,笔者以为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之间的联系应是雇佣联系。被告谢某已然要运营打石场,他就必须要有雇工从事出产。他把雇佣联系说成是承包联系,这纯粹是为躲避法律责任,转嫁运营危险,这应该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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