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人身保险事故获双赔的正当性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5:44
【案情】 
 2007年12月20日下午课间,原告马某在校园操场上游玩时被另一同学压趴致左肱骨骨折。先后经宁国市中西医骨伤专科医院、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3391.40元,马某已从侵权方取得了相应补偿。另原告曾于2007年9月1日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了师生平安险附加意外损伤医疗稳妥,稳妥金额为附加意外损伤医疗3000元、附加住院治疗6万元,稳妥期限至2008年8月31日。现两边因稳妥理赔事宜发作胶葛而成讼。
【裁判】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马某在稳妥期间发作了意外损伤的稳妥事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其虽已从第三者即侵权方取得相应补偿,但稳妥人即被告某稳妥公司依法仍应按约好份额向被稳妥人即原告马某给付稳妥金。根据稳妥合同约好,被告就原告的医药费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应按80%予以理赔。故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判定被告某稳妥公司付出马某稳妥金人民币2633.12元。
【分析】
人身稳妥不同于财产稳妥,财产稳妥以补偿为准则,意图在于添补危害,而人身稳妥则更多根据对人本身价值的考量,不适用补偿准则。本案中,法院判定被告稳妥公司在侵权危害补偿以外根据稳妥合同付出原告稳妥金,其正当性根据在于:
1、法令根据。根据我国现行《稳妥法》第68条之规则,马某因别人的侵权行为而发作人身稳妥事端,其在向侵权人恳求补偿后,还可根据稳妥合同向稳妥人求偿,稳妥人仍负理赔责任。也即,人身稳妥事端的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有两层求偿权,其可一起向侵权人和稳妥人建议,该权力不因一方已为补偿而损失。
2、恳求权性质。马某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的根据是两边存在人身稳妥合同法令关系,其恳求权性质为合同实行恳求权。而马某向侵权人建议补偿的根据是马某因侵权而致伤的现实,该恳求权性质为侵权危害补偿恳求权。两种恳求权在建立要件、补偿规模和时效保护等方面存在显着不同,且二者在本案中不相波折地并立存在。因而,马某能够根据不同的法令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行为主体求偿。
 3、价值取向。财产稳妥的补偿要契合等价交换的商场逻辑,不允许当事人取得两层利益。但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产品,其价值不能用钱银量化,人身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金额的确认也不能用财产稳妥办法衡量,不然无助于对人本身价值的赞誉和保护。我国法令对人身保护的准则规划越来越多元化,并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恰当地反映了法令对人的生命健康愈加尊重这一根本价值态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许道锋 费成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