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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进行自由买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1:15

2009年9月29日,原告张某经中间人洽谈,在当地司法所见证下,将坐落毛堌堆镇南街的两间门面房(楼上楼下共四间),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刘某。碍于中间人的情面,原告赞同接纳15.8万元,被告于当日将15.8万元汇入原告存折;并约好答应被告方运用地皮,但国家或团体征用的在外,原告家后院门楼允许被告方通行。合同签定后,被告刘某于2012年9月26日在商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子所有权证。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宅基地运用权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所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的生意标的物不仅是房子,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运用权。被告刘某不是该村乡民,原告张某恳求合同无效的建议应予支撑。合同承认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依据合同无效之法令成果处理的一般准则,买受人刘某应将其购买的房子返还给出卖人张某,张某应将价款返还买受人刘某。但张某所出卖的房子及宅基地属制止流通规模,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子为由建议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
效承当首要职责。睢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定被告人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坐落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街门面房两间,张某返还收取的刘某购房款15.8万元。判定已收效。
成果
本案主审法官表明,刘某购买的是乡村宅基地房子。因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乡村居民,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请求或变相获得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刘某作为商丘市城镇居民,并非是毛堌堆乡南街村乡民,不能获得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因而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被告人不得购买乡村宅基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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