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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6:51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则清晰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买等七类景象需求交税,但朴实二级商场的生意仍不在交税之列。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刊登在国税总局网站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并清晰重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交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责任人。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担任人介绍,新方法主要是对股权转让中交税人和底层税务机关遍及较为关怀的交税规模、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交税时点、股权转让两边和被出资企业的职责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标准和进一步清晰。
“跟着股权买卖方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规则越来越难以全面适用,其间许多问题给交税人和底层税务机关造成了困扰。”上述担任人称,新方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做了清晰,标准了交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力、责任,使之愈加习惯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依据现行政策规则,个人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转让从上市公司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徵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按照相关规则徵收个人所得税。
对於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景象以外的股权获得的所得,应依法徵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本《方法》的适用规模仅限於第三种景象的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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