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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2:27

案情
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定<<出资协议书>>,两边约好合伙运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运营问题,两边于2006年10月停止协作。两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好在归还悉数债款后悉数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出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出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定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出资款50000元。判定收效后,马某未实行责任,故边某恳求法院予以强制实行。
该案进入实行程序后查明:被实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轿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查询马某的朋友们均表明与马某没有联络,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产业可供实行。法院实行人员找到被实行人马某的原妻子张某对其批注状况,张某表明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运营中所欠的悉数债款均由马某自己承当,一起她也认可其时马某运营赚的钱首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状况下,实行人员耐心肠给张某解说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到自己有责任归复原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但表明自己现在没才能一次性将欠款悉数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作业后,咱们把张某和请求实行人边某集合在一起进行洽谈,最终,在咱们法院的掌管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归还该债款的协议。
分析定见
该案所触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离婚后一方无产业可供实行的状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产业收入予以实行。
(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当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是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的在外。本案中被实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款是发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款,且马某其时运营赚的钱首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款的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的状况下,确认该债款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实行是合法的。首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2条规则,其他安排在实行中不能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实行对该安排依法承当责任的法人或许公民个人的产业。本案中,在确认了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基础上,张某和被实行人马某就均有责任归还该债款。故在被实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产业可供实行的状况下,法院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实行人,以便可实行张某的产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36条规则,被实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没有支取的,人民法院当作出裁决,向该单位宣布帮忙实行告诉,由其帮忙拘留或提取。该条文清晰规则,能够经过拘留或许提取被实行人的收入的办法,使得案子顺畅实行。这儿的“收入”首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状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归还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本案中,对被实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在被实行人马某不能实行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责任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实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归还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既不违背法律规则,又能使该案得以顺畅执结。(山东东营河口区人民法院·叶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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