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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判定后是否可以请求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4:27
事例:
小何本年34岁,8年前与前夫在老家宁波离婚,法院把他俩儿子的判给了前夫,小何则每月付出800元作为儿子的抚育费。4年前,小何只身来到上海,在虹口区的一家酒店打工。
小何供认自己是个有“野心”的人,最初便是嫌前夫没出息才挑选跟他离婚的。而她也凭着自己的吃苦,半工半读考出了管帐上岗证,一年半前在该酒店担任了管帐。
她慨叹地说,当她在迎来一份面子作业的一起也迎来了第2次婚姻。新婚日子是甜美的,不久之后小何怀孕了。谁料,新生儿有先天性脑瘫,孩子刚出生就被送进暖箱,2个月后才抱回家,这短短2个月,花去了家里2万多元。
小何说,现在她现已筋疲力尽,接下来孩子的治疗费要花多少钱,她连想都不敢想,而与前夫所生养的儿子每月所必需要承当的抚育费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
通过一再权衡,她想减少些费给前夫。但是最初这个抚育费是法院判下来的,不知道能不能再改变。
尽管子女抚育费最初是法院判的,但依据小何现在的日子情况,仍可对抚育费的详细数额提出更改。
剖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夫妻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第四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相关法令还对“一方日子困难”做了解说,即依托个人产业和离婚时分得的产业无法保持当地根本日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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