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7:20
发布部分: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文号: 计外资〔1994〕651号国务院有关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分局: 跟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国使用外资规划敏捷扩展,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开展,但一起我国的外债规划也敏捷增加,其中有正常要素,也有处理体制问题。反映在外商直接出资范畴表现为:有的中方单位在对外商洽中违背国家有关法令和方针规则对外商许诺一些优惠条件,包含;中方为外商出资的股本告贷供给担保、中方为合营企业对外告贷全额担保、外商出资按告贷方法归还并享用外商出资企业待遇等;有的外商出资企业托付我国金融组织对外告贷,但并未执行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危险转移到我国金融组织,更有部分国内金融组织使用我国境内外商出资企业对外告贷无需目标的方针,认为外商出资企业筹资的名义对外告贷,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等。这些做法,不只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本钱和危险,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直接或直接地势成了我国债款。为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划的过快增加,加强对中方组织担保项下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的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出资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告诉》(国发〔1993〕83号)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出资宏观调控的告诉》(国创造电〔1994〕1号)的精力,现就加强中方组织担保项下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处理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范围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一概归入国家使用外资方案规划。归入方案规划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系指: 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合营企业名义并由中方出资者为合营企业担保或由具有担保资历的中方非金融组织或由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中方金融组织为其供给担保,以外国钱银方式(或表现为什物方式)承当的具有契约性归还责任的对外(包含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组织)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 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外资企业,由中方组织为其担保的对外(包含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组织)中长期融资。 二、本告诉范围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规划,由国家计委依据国民经济开展需求和我国吸收外商出资、借用国外告贷规划,外债承受才能及国内配套才能等进行归纳平衡后按年度下达给当地、部分。当地、部分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规划内,对限额以下外商出资项目的对外融资规划进行批阅,不得打破。在批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企业现已清晰对外融资的来历、用处等事项的,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对企业的对外融资同时批阅;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在企业需求对外融资时批阅项目使用外资方案。属限额以上项目的使用外资方案,由国家计委担任批阅并组织相应的对外融资规划;限额以下项目使用外资方案的批阅权限会集在部、委(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的方案处理部分,不得下放。 当地、部分批阅这类项目后,应按“国外告贷项目处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填写对外融资状况。 三、本告诉范围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获得国家使用外资方案规划目标后,凭有关项目同意文件到国家外汇处理局,对其中方组织为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供给的担保获得核准。未经核准,中方组织对外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能收效。 本告诉范围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融资,中方组织在处理对外担保核准手续时,应向国家外汇处理局供给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对外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文件; (二)对外融资归入国家使用外资方案的证明文件; (三)还款资金来历及还款方案; (四)告贷条件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