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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工作中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1:44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对劳作者的年纪是有规则的,劳作者的年纪不得低于法令年纪,低于十六周岁的是归于童工,假如劳作者年纪大于退休年纪的,就能够退休,那么超龄人作业中逝世能够确以为工伤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超龄人作业中逝世能够确以为工伤吗
超龄农人工一般指到达退休年纪的农人工,据统计,我国50岁以上的农人工占17.1%,他们的人数应该超越4600万。而在2010年,我国50岁以上的农人工占比仅为12.9%。由此可见,超龄农人工数量的份额也会不断上升。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中清晰,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认。
二、“超龄”能否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
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这一问题,一向存在争议。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停止。”但《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即便劳作者到达退休年纪,没有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劳作合同也要停止。
不过,2010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法官定见:在法令未有清晰规则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准则应该是在现有法令结构内,均衡两边的利益,保护劳作力商场的正常次序,引导劳作力商场的标准开展。因而,可按特别用工联系处理,其作业时间、劳作保护、最低工资等参照适用《劳作法》的规则。
三、公司返聘退休人员要留意什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据此,针对退休返聘职工,不受劳作法令法规束缚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令,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职责法》等。
据此,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办理,需求留意以下问题:
1、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由于民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准则,优先适用两边的约好,两边无约好的,能够弥补约好,不能达成协议的,能够依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许职业习气,若还无法确认的,才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则履行。可见,劳务联系相比较劳作联系,遭到法令的束缚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两边无协议约好,将会形成两边权利义务不清,然后带来不必要的费事。因而,贵公司现在需求跟该职工补签一份劳务协议。
2、退休返聘人员在作业中受伤的,准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令法规,但有单个当地以为这归于工伤,例如上海。对此,贵公司需依据所在地法令法规进行处理。为了防止有关危险,主张为该职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3、退休返聘人员离任时,是否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法令不干涉,彻底依据两边约好来,两边对此无特别约好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撑职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恳求的。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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