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见证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3:56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法令关于见证人条件的要求往往是针对利益特点而言的,简略来说便是不能与案子具有利害关系。别的,关于身份特点的要求现在还处于征求定见进程中,所以不作参阅。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刑事案子律师能够做见证人吗。
一、刑事案子律师能够做见证人吗
司法机关根据需要约请的参加调查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施行,必要时能够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证人由案子自身决议,不能恣意挑选,只对案子现实自身的有关状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发生和决议,能够挑选,一起他只对被约请参加见证的现实起证明作用。
二、见证人条件的规则
《解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规模作出了明确规则。详细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具有相应区分才能或许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人。这儿包含两方面的利害关系:一是与案子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含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许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含自己和自己的近亲属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可是,尽管与案子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人员,能够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搜集违法证
据抄获违法人,侦查人员对违法嫌疑人以及或许躲藏罪犯或许违法依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当地进行搜寻,违法嫌疑人的家族与违法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是由其见诬搜寻进程,能够有用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子的公平处理,故能够担任见证人。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族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用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寻,会影响到案子公平处理。
3、行使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许其聘任的人员。建立见证人的意图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保证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平,因而,应当由施行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防止“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行使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许其聘任的辅警、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现已参加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不宜由其再担任见证人。
4、征求定见进程中,有定见提出,假如不允许辅警、保安人员等担任见证人,实践中有两种景象难以解决:一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子现场,或许深夜发现的现场,或许难以找到大众做见证人;二是在当时司法环境下,出于各种顾忌,有的大众不愿意担任证人,公安机关不或许逼迫别人担任见证人。
经研讨以为,上述定见确有必定道理,所反映的是当时的实际状况。基于此,《解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则:“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由契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资料中注明状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泵像。”
三、见证人条件与见证内容
1、一般见证
见证人与证人所供给的依据,法令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证人由案子自身所决议,其使命是证明案子现实;见证人能够挑选,其使命是调查、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供认,发生法令上的作用。如遇有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状况作证。
2、刑事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侦查人员关于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身进行勘验或查看时,对被告人以及或许躲藏罪犯或许违法依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当地进行搜寻时,对能够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实施扣押时,以及判定履行中对被告人的产业需强制查封、扣押时,都必须约请见证人参加监督。别的,在诉讼中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如收件人自己或代收人回绝接纳、签名或盖章,送达人能够约请见证人参加,在送达证上证明回绝的事由,由送达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以为现已送达。上述活动进行结束后,见证人应在当场制造的有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做见证人的相关信息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刑事案子律师能够做见证人吗
司法机关根据需要约请的参加调查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施行,必要时能够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证人由案子自身决议,不能恣意挑选,只对案子现实自身的有关状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发生和决议,能够挑选,一起他只对被约请参加见证的现实起证明作用。
二、见证人条件的规则
《解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规模作出了明确规则。详细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具有相应区分才能或许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子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人。这儿包含两方面的利害关系:一是与案子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含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许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含自己和自己的近亲属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可是,尽管与案子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人员,能够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搜集违法证
据抄获违法人,侦查人员对违法嫌疑人以及或许躲藏罪犯或许违法依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当地进行搜寻,违法嫌疑人的家族与违法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是由其见诬搜寻进程,能够有用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子的公平处理,故能够担任见证人。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族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用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寻,会影响到案子公平处理。
3、行使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许其聘任的人员。建立见证人的意图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保证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平,因而,应当由施行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防止“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行使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许其聘任的辅警、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现已参加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不宜由其再担任见证人。
4、征求定见进程中,有定见提出,假如不允许辅警、保安人员等担任见证人,实践中有两种景象难以解决:一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子现场,或许深夜发现的现场,或许难以找到大众做见证人;二是在当时司法环境下,出于各种顾忌,有的大众不愿意担任证人,公安机关不或许逼迫别人担任见证人。
经研讨以为,上述定见确有必定道理,所反映的是当时的实际状况。基于此,《解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则:“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由契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资料中注明状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泵像。”
三、见证人条件与见证内容
1、一般见证
见证人与证人所供给的依据,法令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证人由案子自身所决议,其使命是证明案子现实;见证人能够挑选,其使命是调查、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供认,发生法令上的作用。如遇有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状况作证。
2、刑事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侦查人员关于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身进行勘验或查看时,对被告人以及或许躲藏罪犯或许违法依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当地进行搜寻时,对能够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实施扣押时,以及判定履行中对被告人的产业需强制查封、扣押时,都必须约请见证人参加监督。别的,在诉讼中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如收件人自己或代收人回绝接纳、签名或盖章,送达人能够约请见证人参加,在送达证上证明回绝的事由,由送达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以为现已送达。上述活动进行结束后,见证人应在当场制造的有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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