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0:17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 数额确定,合同标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其行为归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诈骗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别人名义;
3、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5、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6、运用其他诈骗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诈骗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别人名义;
3、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5、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务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
6、运用其他诈骗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