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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代书遗嘱的效力(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3:47

(案情剖析)代书遗言的效能(承继)
[案情]
原告 花某(女) 系被承继人前夫之女
被告 许某(男) 系被承继人之养子
被告 徐某(男) 系被承继人之夫
原告花某诉称,原告系被承继人奚某前夫的亲生女儿,生于1947年。建国初期,其父与被承继人奚某成婚。其时二人在北京市作业,而原告则随爷爷、奶奶一同在山东老家日子,日子费用由其父和奚某夫妻二人供给。1955年,因为各方面要素,原告被爷爷、奶奶送到北京,与奚某两夫妻共同日子了四年。1959年,奚某两夫妻调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作业,原告也随二人前往,又一同共同日子了四年。1963年,原告初中结业后到内蒙古建造兵团下乡,并在建造兵团林校上中专,上学期间的日子费用亦有奚某两夫妻供给。1973年,奚某两夫妻收养了被告许某。2002年12月12日,奚某和花某生父离婚。2006年5月28日,花某生父逝世2006年12月13日,奚某逝世。而在奚某逝世之前,原告与其常常互有来往,每当假日也常常前去探望,联系非常和谐。原告以为其系西某的继子女,并在实践日子过程中形成了抚育联系,故申述要求承继奚某的遗产(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住所及其他遗产)。
被告许某辩称,关于原告陈说的状况并不非常清楚。关于原告系奚某前夫的女儿这一现实没有贰言,但原告是否与奚某形成了抚育联系其并不知晓。奚某于2003年6月11日与被告徐某再婚,并日子在浦东新区的这处住所内,两边对夫妻产业曾签订过协议。而且,奚某在逝世前曾留有遗言,应当依照遗言内容处理承继事宜,由其承继奚某的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辩称,其与被承继人奚某曾签订过婚前产业约好书,对系争房子有毕生使用权。因为奚某曾立有遗言,故其尊重遗言中关于遗产处理的定见。原告系奚某前夫与前妻所生之女,离婚时原告本随其亲生母亲共同日子,后因奚某前夫收入较高才转随奚某夫妻共同日子,因而原告与奚某之间不存在继母女联系。因而,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法院查明,被承继人奚某于2006年12月13日逝世。原告花某系系某前夫的亲生女儿,即奚某的继女,并在共同日子过程中形成了抚育联系。被告许某系奚某与前夫于上实践七十年代收养的儿子,但未处理收养手续。被告徐某与奚某系夫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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