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辞职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1:53宁海县(该县规则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的,有必要依照以下程序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一是提出辞去职务请求。领导干部自己向县委提出书面辞去职务请求,阐明辞去职务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去职务后去向等状况,作出辞去职务后恪守有关规则从业的许诺。
二是受理辞去职务请求。组织部分对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原因等状况进行审阅,并提出开始定见。审阅中要点审阅辞去职务请求人是否契合辞去职务条件和辞去职务后从业约束的规则,听取纪检、督查、信访等部分的定见,并与自己说话,了解状况。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组织部分要托付审计部分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讨论决议。依据审阅、说话、审计成果,县委常委会团体研讨,作出赞同辞去职务、不赞同辞去职务或许暂缓辞去职务的决议。县委应当自接到领导干部辞去职务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阅。超越三个月未予批阅的,视为赞同辞去职务。
四是辞去职务状况公示。在县委作出赞同辞去职务的决议后,应视情将请求人辞去职务原因、辞去职务后去向等状况在必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7天。
五是处理离任手续。公示成果不影响辞去职务的,县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自己,指使专人与其说话。其间由人大、政协推举、录用、决议录用的领导干部,依照法令或许政协规章的有关规则处理。被同意辞去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在公示完毕之日起15天内处理公事交代和离任手续。辞去公职的,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移交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或所从业的单位。
请求辞去职务的干部在任免机关同意之前,不得擅离任守。未经同意私行离任的(包含不契合辞去职务条件而私行离任的),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