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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企业和单位获税收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9:59

为支撑国家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的施行,依据国务院同意施行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力,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国家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施行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区域,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施行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维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别离免征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以外其他出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则征收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因为国家施行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形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搁置一年以上不必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搁置房产和土地用于租借或企业从头用于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之外的其他出产经营的,应按照规则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独自区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区分不清的,应按规则纳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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