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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2:27

1、 在我国,交税人依据其交税人和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运用政府资金怎么监督?
在我国,交税人依据其交税人和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运用政府资金的监督途径首要有三:其一,经过自己推举的人民代表对国家预算、决算进行查看,发现国家财政资金被违法或不妥运用时可经过自己推举的人民代表提出质询,要求人民代表机关安排查询和追查违法者的职责;其二,向国家督查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检举、告发,要求督查机关和审计机关进行查看、查询、审计,如经督查机关和审计机关查看、查询、审计,确定检举、告发的违法现实建立,可要求其追查违法机关及其职责人的法令职责;其三,以交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供认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不妥运用国家资金的行为违法。
2、 交税人以为国家机关违规运用政府资金时,是否能够经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行使监督权?
实践中这种事例很少,但从法令上看是能够的,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国家财政资金首要源于交税人的税款,其违法、不妥运用当然侵略了交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其应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历。当然,行政诉讼的性质首要是救助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因而,交税人一般不能仅以监督者的身份申述,其申述时,应多少证明自己的利益比一般其他交税人的利益更多地遭到相应被诉行政行为的晦气影响。在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即开端供认交税人的诉讼原告资历,日本则于1962年拟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建立的民众诉讼准则中的“居民诉讼”中答应居民(一般为交税人)就地方政府“与财务会计有关的行为”提申述讼。
3、公益行政诉讼在我国是否具有存在的法令依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和条件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清晰规则行政公益诉讼,也没有清晰扫除行政公益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建立的行政诉讼意图和主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该是答应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既能够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也能够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则的人民检察院。前者申述的条件应该是“以为其合法权益(如交税人权、环境权、信息权、合理法令程序权等)遭到侵略”,后者申述的条件应该是在其他法令监督途径(如人大监督、督查监督、审计监督等)现已尽头的前提下“实施督查法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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