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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0:16
收据处理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而且确保收据当事人的权益,收据当事人也须按照规则实行收据责任,收据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收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据处理,保护金融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以下简称收据法)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收据的处理部门。收据处理应当恪守收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不得危害收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收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收据活动,行使收据权力,实行收据责任。
第五条 收据当事人应当运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共同格局的收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处理银行汇票事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处理银行本票事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安排。
向银行请求处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
(二)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请求处理收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款联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处理支票存款事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据法所称“确保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收据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的签名或许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共同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共同的签名或许盖章。
第十六条 收据法所称“本名”,是指契合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则的身份证件上的名字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契合收据法和本办法规则的,收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确保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契合收据法和本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收据上其他签章的效能。
第十八条 收据法所称“署理付款人”,是指依据付款人的托付,代其付出收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收据法规则能够处理挂失止付的收据损失的,失票人能够按照收据法的规则及时告诉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告诉收据的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告诉书并签章。挂失止付告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收据损失的时刻和事由;
(二)收据品种、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称号、收款人称号;
(三)挂失止付人的称号、经营场所或许居处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告诉书,应当当即暂停付出。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告诉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诉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告诉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告诉书前,现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请求人请求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与请求人约定在支票上运用付出暗码,作为付出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确保人应当按照收据法的规则,在收据或许其粘单上记载确保事项。确保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确保的,应当在收据的正面记载确保事项;确保人为背书人确保的,应当在收据的反面或许其粘单上记载确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住收据金钱;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收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收据的正面签章,标明持票人现已取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经过托付收款银行或许经过收据交换体系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收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收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回绝证明”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被回绝承兑、付款的收据的品种及其首要记载事项;
(二)回绝承兑、付款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三)回绝承兑、付款的时刻;
(四)回绝承兑人、回绝付款人的签章。
收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所退收据的品种;
(二)退票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三)退票时刻;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收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许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逝世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回绝证明效能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收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流动资金借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收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签发言而无信或许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得资产为意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玩忽职守,对违背收据法和本办法规则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确保或许贴现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记过、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形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许到期的收据,成心压票、延迟付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延迟付出期间内每日收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记过、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违背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私行印制收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执照。
第三十五条 收据的格局、联次、色彩、标准及防伪技能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在确认收据格局时,能够依据少数民族区域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收据格局中添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许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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