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合意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0:04《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自1995年开端施行至今已逾10年。跟着时刻的推移,不管理论界抑或实务界都感到,现行《裁定法》的规则已远不能适应裁定实践的需求,因而《裁定法》的修正引起了广泛注重。在关于怎么修正《裁定法》的许多主张中,有学者提出,修正后的《裁定法》应赋予当事人在必定条件下对裁定判决司法检查规模加以约好的权力。① 本文拟就其他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的不同观念予以评介,并对我国修正后的《裁定法》终究应怎么挑选提出自己的定见。
一、各国的成文法规则
一些国家的裁定立法清晰授权当事人能够改变一般适用的对裁定判决的司法检查规范。不过,上述规则大多有其特定布景,这便是这些国家往往答应当事人对裁定判决的实体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②
(一)对裁定判决向法院提起的上诉
虽然裁定的“一裁结局”准则已成为裁定的干流,然而在单个状况下仍存在对裁定判决提起上诉的状况。对裁定判决的上诉包括向第二审裁定庭提起上诉和向法院提起上诉两种状况。向法院提起的上诉又分为彻底上诉和不彻底上诉。
1.彻底上诉(Full Appeal)。彻底上诉是当事人就裁定判决的实体问题,不管是事实上的问题仍是法律上的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由法院进行全面检查,这也便是二审。少量国家答应当事人提起此种彻底上诉,但往往施加了严厉的约束。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482条规则,当事人能够对国内裁定判决向法院提起彻底上诉,除非当事人在裁定协议中抛弃了他们的上诉权,或裁定员被授权以友爱裁定员的身份行事。不过,对世界裁定判决则不能提起此种上诉。秘鲁《一般裁定法》规则,在国内裁定中,当事各方可约好对裁定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除非裁定判决是依公允和仁慈准则作出的;关于世界裁定判决则不能向法院上诉。葡萄牙、突尼斯以及加拿大适用一般法的各省等亦有相似规则。③
经过调查这些国家或区域的规则,能够发现:(1)此种上诉一般仅针对非涉外裁定判决,关于世界裁定判决则不答应提起此种上诉。(2)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力,它详细体现为两种方式:有的国家规则除非当事各方已抛弃上诉权力,不然可对裁定判决提起上诉,即当事人能够在裁定协议中抛弃上诉权;有的国家规则须经当事人赞同或约好,才能对裁定判决提起彻底上诉。(3)对当事人授权裁定员以友爱裁定员的身份作出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就法律问题提起的上诉(Appeal on a Question of Law)。此种上诉不是一种彻底上诉,而仅限于就法律问题上诉,并仅见于一般法国家。例如,英国《1996年裁定法》为在英国作出的裁定判决规则了可向法院提出的3种弥补办法,其中之一是第69条所规则的对英王法问题的上诉。但该规则属该法的非强制性规则,当事人可约好扫除上诉的权力。当事人约好裁定判决不附具理由的,应视为约好扫除此种上诉。其他一般法国家或区域如澳大利亚、百慕大、香港、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亚伯达省和新加坡的立法亦有相似规则。因为所有这些国家或区域都采用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而该法并未包括此种救助,因而上述法律所规则的此种司法检查仅适用于国内裁定。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