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8:35
强制履行公证是一种有用的法律手段,关于债务人不实施或许实施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可是很多人关于强制履行力的公证没有深入的了解,那么,强制履行力的公证文书司法解释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履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常识:公证强制履行的效果含义
公证强制履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债务人自愿的承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假如债务人不实施义务,债务人能够不通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而完成债务。相较于一般的债务文书,通过强制履行公证的债务文书显着进步了可信度。在赋予债务文书强制履行的效能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供给有用的现实根据来确认。在赋予了债务文书强制履行效能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革除了现实查询确认的阶段,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即可。在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强制履行时,不只能够简洁司法程序,节约债务人的物力人力,还能进步公证强制履行的债务文书的法律效能。这样,公证强制履行准则的实施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进步了公证准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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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履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常识:公证强制履行的效果含义
公证强制履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债务人自愿的承受强制履行许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假如债务人不实施义务,债务人能够不通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而完成债务。相较于一般的债务文书,通过强制履行公证的债务文书显着进步了可信度。在赋予债务文书强制履行的效能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供给有用的现实根据来确认。在赋予了债务文书强制履行效能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革除了现实查询确认的阶段,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即可。在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强制履行时,不只能够简洁司法程序,节约债务人的物力人力,还能进步公证强制履行的债务文书的法律效能。这样,公证强制履行准则的实施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进步了公证准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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