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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0:52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员工收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方针
1、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曾经参加工作且挑选自谋职业的员工,可按规则收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今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不能收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收取经济补偿金。
2、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则,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员工,不管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则收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员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方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方法。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员工安置工作的施行定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则,国有破产企业契合收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员工收取一次性安置费规范,原则上不超越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员工均匀薪酬的3倍,详细计发规范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履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方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今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以企业破产时自己前12个月的月均匀薪酬为规范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员工,以自己进中心前12个月的均匀薪酬计发经济补偿金。收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自己月均匀薪酬低于本企业员工均匀薪酬规范,按企业员工均匀薪酬规范计发。
三、关于享用赋闲稳妥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则收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收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自己参加了赋闲稳妥且按规则交纳了赋闲稳妥费的,可按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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