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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期限的变更需要保证人的同意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6:01
在债款债款联系中,确保人根据对债款人的信赖而为其供给担保,可是也会存在债款人与债款人洽谈好改动还账时刻的状况,那么这个时分需不需求得到确保人的赞同呢,在确保人不知情的状况下需不需求对超出确保期限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听讼网小编就此问题来做出回答。
债款期限的改动需求确保人的赞同吗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动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条又作了解说:“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动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律规则的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事例解析:
根本案情:2016年4月26日,为了筹钱给弟弟经商,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覃某向韦某告贷10万元,并请朋友周某为这笔告贷作担保,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5%,三方签定了告贷担保协议。尔后,覃某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未能准时归还告贷本金。2017年4月5日,覃某与债款人韦某从头签定了10万元的告贷协议,这次覃某找自己的妻子朱某为告贷作担保,但合同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同年4月24日,韦某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申述,要求覃某、周某归还10万元告贷本金及利息。周某向法院请求追加朱某为被告,法院依法答应。周某以为,韦某与覃某从头签定告贷协议,将本来约好的6个月告贷期限改动为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韦某实践上是答应覃某延伸告贷时刻。关于这些改动,他并不知情,因而他对覃某的10万元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兴宾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覃某不按约好归还韦某10万元告贷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职责。朱某是覃某的妻子,又是告贷的担保人,因而,朱某对告贷应承当连带归还职责。韦某与覃某、朱某于本年4月5日从头签定的告贷合同,是对原告贷主合同实行期限的改动,原告贷主合同主体及其他内容没有改动,在担保期内周某仍应按约承当担保职责。
法院判定: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理由,判定覃某归还韦某告贷本金10万元及利息,周某、朱某对覃某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就这一块的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收拾,没有通过确保人书面赞同改动债款期限的,确保人能够不承当确保职责。在假贷联系中根据信赖而供给担保都是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以此听讼网小编在此提示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定要具有契约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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