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0:22
移用资金关于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是十分严峻的工作,关于个人,是一种严峻的违法行为,关于单位,是或许形成严峻损失的损坏性行为,移用资金罪的确定和判定都需求有必定的法令依据,那么,移用资金罪的法令依据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前款规则中的非国有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置。”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许侵吞公司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