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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3:10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惩罚,死刑案子具有其它刑事案子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此需求慎之又慎。跟着最高人民法院一致回收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变革成为当时亟待研讨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坏处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企图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变革的基本思路,从而证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以及介入的方法。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变革的建议
《刑法》第48条规矩:“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规矩:“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规矩的意图是为了经过诉讼程序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遵循咱们国家一向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可是,自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掠夺、爆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违法死刑案子以来,大部分死刑案子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因为缺少清晰详细的复核程序规矩,在实践中,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子都是把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进行的,而在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状况下,复核程序则变成了行政批阅程序。即便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甚至连刑事诉讼法中清晰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矩(第202条),也没有明示。这种死刑复核程序虚置和行政化的现象,显着背离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导致种种坏处。
首要,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契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依据《布莱克法令词典》的解说,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指,任何权益遭到成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取得法庭审判的时机,而且应被奉告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奉告、取得庭审的时机以及提出建议和辩解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①。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控辩两边应当被奉告程序的运转状况,可以在法庭中提出自己的建议,与对方当事人对质,并进行充沛的辩解。从诉讼构造上看,正当程序要求控辩相等、控审别离、法官中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诉与辩解两边充沛参加,并坚持相等对立的格式。由此,契合正当程序要求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是司法裁判的进程,在控辩两边的一起参加并活跃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查清现实,并正确适用法令。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运转调查,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连最基本的程序公平规范也无法到达。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转简直完全是法院的单独行为,裁判功能缺少控诉和辩解功能的支撑。控辩两边无法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提出自己建议和定见的顺利途径,辩解权和对质权无从行使。正是根据这一点,一些学者批判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以为它背离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沦为隐秘进行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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