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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8:01
婚姻法规则,当爱人因其差错导致婚姻联系决裂时,无差错方能够恳求离婚补偿。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行使主体是无差错方,责任主体是无差错方的爱人,也便是差错方。下面请和听讼网小编一同阅览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行使的条件
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行使需必定的条件。除了以离婚为条件,合法婚姻无差错方提出,还必须一起满意差错方有差错,无差错方遭到危害,以及差错与危害之间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系。
离婚危害补偿案子中,提出离婚危害补偿恳求须满意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以离婚为条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规则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离婚危害补偿是以离婚为条件而提出的。关于协议离婚,法令没有明文规则无差错方当事人能否行使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可是应该适用,由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为了维护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制裁差错方,至于详细的相关内容也可由两边当事人洽谈议定。
二是恳求权人须是无差错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则了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三是恳求须根据合法有用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的两边在法令上并不是爱人联系而仅仅同居者。因而其不存在离婚危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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