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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把结婚彩礼认定为赠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8:00
彩礼作为民间风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准则(以男方送资产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则实施“以聘财为信”的成婚送资产准则。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柢固,并逐步演化成民间风俗,代代相传,在我国村庄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十条规则了彩礼在必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准则。在司法解说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则显然是依据我国村庄普遍存在的彩礼风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退让。因为司法解说中引证的“彩礼”是一个非法令概念,在处理彩礼胶葛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掌握彩礼的本质寓意。
依据彩礼的意图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两边爱情期间男方为披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两边或其近亲属在一起消费中由男方付出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讨取资产、骗得资产的行为。
从法令视点审视彩礼给付的意图,咱们不难发现彩礼的意图,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价值中,自身就蕴含着以对方容许成婚为条件。假如没有结成婚,其意图失败,此刻彩礼如依旧归对方一切,与其最初给付时的原意显着违背”。司法解说规则彩礼予以在必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表现了对对价行为公正性的维护。
关于挂号成婚之前给付的彩礼,挂号成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一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关于挂号成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说(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从彩礼的法令关系剖析,归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意图的现实性仍是期望男女之间树立安稳的婚姻关系。因而笔者以为可依据彩礼的详细流向分二种状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纳或置办成婚物品的。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资产无特别约好,应为夫妻一起产业。假如男女两边未一起日子的,可依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5条规则,考虑产业的来历予以合理切割。假如两边婚姻继续时间短,而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形成日子困难的,可依据上述规则的第8条规则精力处理,切割一起产业时给予日子困难的一方恰当歪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因为彩礼未转入男女两边的产业一起体,仅仅由一方家庭占有,此刻笔者以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意图性依照《解说(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原意,依据公正、合理准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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