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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1:50

厦门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2002年8月20日厦门裁定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等有关法令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厦门裁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XIAMENARBITRATIONCOMMISSION,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设在我国福建省厦门市。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独立、公平地处理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 
裁定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十至十一人组成。主任按照裁定法和本规矩规矩实行责任,副主任受主任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 
裁定委员会设秘书处,在裁定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业务。 
第五条 裁定员由裁定委员会依据裁定法规矩的条件从法令、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范畴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正正派的人士中聘任。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名册。 
第二章 裁定协议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到的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裁定请求受理案子。 
裁定协议包含当事人在合同中缔结的裁定条款或以其他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将胶葛提交裁定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无效或许被吊销,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八条 当事人协议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即视为赞同按照本规矩进行裁定。但当事人对裁定程序还有约好且征得裁定委员会赞同的,则从其约好。 
第九条 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最迟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初次开庭时提出的,不影响裁定庭按裁定程序进行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子,有关贰言应当在辩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矩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的,视为抛弃贰言的权力,供认该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的,裁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书面决议,并告诉当事人。贰言建立的,吊销案子;贰言不建立的,裁定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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