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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X诉县公安局侵犯姓名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5:16

原告任建X是汉语言自考专科毕业。因所学专业原因,对文字很灵敏。他以为“建”字没有“健”字包括的意思广泛、吉利。近年来,他一向期望更名为“任健X”。
2009年3月16日,任建X拿着华阳古城社区为他出具的“无违法记载资料”,去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期望更名。办证民警看了资料后通知他,18岁以上公民更名有必要契合相关规则,他并不契合相关规则,任建X也无法供给有关更名所需求的资料。
任建X以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此举掠夺了法令赋予他的更名权,遂将双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赞同他更名,并要求双流公安局修正约束他更名的相关法规。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当庭驳回任建X的诉讼请求。
【法理剖析】
本案归于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给自己改名的决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剖析本案时,需求从以下几个层次整理头绪。
第一个层次,公民是否享有自主改动名字的权利以及改动名字所应实行的程序要求。
名字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改动自己的名字并要求别人尊重自己名字的一种品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用。因此原告任建X享有自主改动名字的权利。《户口挂号法令》第18条,公民改动名字,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求改动名字时,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本案中,任建X假如想改动自己的名字,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向户口挂号机关,即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处理改动手续。
第二个层次,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处理名字改动挂号的行政行为是否契合规则。
依据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服务程序的规则,市民请求更名、户口挂号、改动等手续时,都需从大厅领取到相应空白资料,填写后再交办证中心检查。办证中心假如以为市民所提出的请求不契合相关规则,或需求延期处理的,中心均会出具相应资料,注明延期处理或不能处理的理由,并加盖县公安局公章。可是,从法院查明的现实可知,任建X并未向双流县公安局提交过有关更名的任何书面资料,因此,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处理名字改动挂号的行政行为是契合相关规则的。
第三个层次,笼统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没有权利检查有关的法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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