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5:20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作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的法律职责。
《劳作合同法》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承当的两种职责:一是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则,没有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的情况下,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作者形成了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能够经过劳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详细的补偿恳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劳作合同法》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承当的两种职责:一是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则,没有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的情况下,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作者形成了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能够经过劳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详细的补偿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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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