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犯罪主体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6:22刑事法令对网络诋毁违法的界定需求兼顾到言辞自由,不然就或许引起民众的对立,乃至引发言辞惊惧。网络诋毁的违法主体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诋毁罪与非罪的区别,对其分类评论和研讨有助于完善本罪的刑法理论,也有实践参考价值。本文将别离讨论网络诋毁内容的发布者、转发者(传达者)、网络(论坛)管理者及新闻媒体的刑事职责问题。
发布者的刑事职责问题
因为网络诋毁内容的发布者是违法的源头,是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诋毁内容的发布者应当承当网络诋毁的悉数或首要的刑事职责。网络诋毁内容的发布者是指自己伪造或许危害被害人的虚伪内容并将其使用网络为前言进行发布和传达的主体,是网络诋毁行为中最根底、最要害的一环,是形成网络诋毁行为之社会危害最直接的原因。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令规定中,诋毁是一种严厉职责,不区别成心或过错,诋毁性言辞一旦宣布,过错就现已构成。而我国大陆刑法典则清晰规定了诋毁违法归于过错职责,必须有片面上的成心才或许构成违法。但需求指出的是,这儿的成心仅需求行为人伪造并发布虚伪内容,且知道该内容或许会给被害人的品格、声誉形成危害即建立,并不需求其清晰认识到危害的严峻程度。当然,笔者以为也应有例外情况,如行为人尽管客观上发布了危害被害人品格、声誉的现实,但依据法令或法理其片面上不该预料到这一成果的,则不该负刑事职责。
传达者的刑事职责问题
网络诋毁内容的传达者,或称之为转发者,一般不该承当刑事职责,但在特别情况下,某些传达者亦应负部分或悉数刑事职责。依据查询计算标明,近70%的被查询者凭仗自己的经历与感觉判别网络内容的真实性,而62.5%的人则会把网络上别致或风趣的内容进行转发与别人共享。
由此可见,一般民众很简单轻信网络上的内容并进行传达,他们一般不具有显着的片面恶性,对一般传达者进行刑事处分会加大司法本钱,更或许引发社会惊惧,导致言辞自由的危机,故笔者以为对一般传达者一般不该追查刑事职责。网络诋毁的传达者往往形成了诋毁言辞危害的扩展,但这种成果仅仅从客观现实上来讲,假设没有满足依据标明传达者在转发时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转发的事情为伪造而且或许给被害人形成不法危害,则不该被认定为违法。可是,若有依据标明本来的网络诋毁内容并未形成严峻结果,而转发人出于危害被害人的意图而歹意地进行广泛传达,或许修正、夸大原虚伪内容,终究导致发作严峻危害结果的,则转发人应承当网络诋毁违法的部分乃至悉数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