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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汉臣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2:10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81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汉臣。2006年7月3日因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拘押,同年2月17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郑方方,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谭洪青,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汉臣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771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郭汉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郭汉臣、核实有关依据、听取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以为本案事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2006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郭汉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雇佣别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4号租借房内出产电脑电缆线,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清河南镇五十铃汽修厂131号租借房内将电缆线张贴标签加工为冒充“CISCO SYSTEMS”(思科)注册商标的电缆线。2007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郭汉臣在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佳苑小区被捕获,并在朝阳区清河南镇五十铃汽修厂131号租借房内起获各种类型的冒充思科制品电缆线1194根、半制品电缆线890根、各种思科商标150 000个及作案工具塑封机一台、电焊机两个。经判定,1194根制品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682 212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承认的证人郭东坤、刘合云、刘元莉、郭小明、刘岩、刘合全、刘合甫、郭秋媛、张树志的证言、商标注册证书、产品真伪判定书、涉案产业价格判定结论、被告人的前科资料、到案通过、起赃通过及相片、扣押清单、清点记载和作业阐明等依据在案证明。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郭汉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汉臣犯有冒充注册商标罪的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郭汉臣曾因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又因冒充注册商标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分。一起,其前罪没有履行的罚金人民币28 000元应与本次违法所判处的惩罚并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郭汉臣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履行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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