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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6:5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布告〔2013〕53号
现发布《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4号——定向发行请求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4号——定向发行请求文件
第一条为了标准非上市大众公司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请求文件的内容和格局,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则,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非上市大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越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非上市大众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原则要求制作和报送请求文件。
第三条本原则规则的请求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请求文件的最低要求。依据审阅需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能够要求请求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弥补文件。假如某些文件对请求人不适用,可不供给,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阐明。
第四条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许替换。
第五条请求人报送请求文件,初度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请求人不能供给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请求人律师供给鉴证定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确保与原件共同。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吊销抉择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请求文件一切需求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请求文件中需求由请求人律师鉴证的文件,请求人律师应在该文件主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共同”,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业务所应在该文件主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旁边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请求人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请求文件的反应定见供给弥补资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应定见相关问题进行核对或弥补出具专业定见。
第八条请求文件的封面和旁边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请求文件”字样。
第九条请求文件的扉页应标明请求人信息发表业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名字、电话、传真及其他便利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请求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显着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请求人在报送书面请求文件、资料的一起,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局文件)。
第十二条未按本原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非上市大众公司定向发行请求文件目录
附件
非上市大众公司定向发行请求文件目录
第一章定向发行阐明书及授权文件
1-1请求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请求陈述
1-2定向发行阐明书
1-3请求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抉择
1-4请求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抉择
第二章定向发行引荐文件
2-1主办券商定向发行引荐工作陈述
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请求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陈述及其审计陈述
3-2法律定见书
3-3本次定向发行收买财物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陈述及其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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