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0:45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经承揽方申请和发包方赞同,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实施相应土地承揽合的权得和责任。转让后原土地承揽联系自行停止,原承揽方承揽期内的土地承揽经营权部分或悉数灭失。
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的特点是:
1、承揽方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条件具有限定性。乡村土地(特别是犁地)是农人最基本和最牢靠的日子确保,是他们的安居乐业之本,对此,《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犁地、林地、草地,实施人人有份的家庭承揽方法,农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就意味着该户农人生存权得到了必定确保或确保。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使原承揽方悉数或部分失掉乡村承揽地,并在承揽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乡村土地,只要农人能够完全不依托土地日子的时分,才应答应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因而,《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1条规则: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而其他方法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乡村土地承揽法》对承揽方没有条件的约束。
2、受让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1条规则:可将部分或许悉数承揽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本来有必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进方)。而其他方法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除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外),其流进方是悉数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野外,还包含法人、其他安排、自然人。
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是最为完全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方法。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其他方法流通的(除交换外),承揽方持续保持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但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承揽方将悉数或许部分承揽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在剩下承揽期内完全让渡给别人,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承揽地上的承揽联系随之停止,由受让方的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合同联系。因而,农人朋友在进行承揽地转让时应对这以后果有满足的知道,避免发作自己的非农工作或收入发作严重改变,影响自己的日子时,想要回承揽地却没有法律依据的困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