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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1:31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职责《合同法》规则,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当实行下列职责:一、按合同法约好的核算办法付出应当付出的运送费用。《合同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则“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应当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收货人收到承运人运送的货品,标明承运人按合同约好已将委托人交给的货品运到目的地,收货人依合同约好收取了货品,付出运费是应实行的职责。二、按合同的约好提取货品。《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则“货品运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告诉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付出保管费等费用。”当承运人将货品运到并尽了告诉职责,收货人应当在规则的合理期间提取货品,不及时提货,应承当承运人对货品的保管费等其他与货品相关的费用,并承当因此而发作货品毁损、灭失的危险。三、按合同约好的期限查验货品。《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则“收货人提货时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查验货品。”假如合同中对查验货品的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按前述办法仍不能确认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查验。合同法作出期限查验货品,是为了确认在承运过程中货品数量及毁损的补偿额度,收货人未提出货品的毁损、灭失贰言的,承运人免除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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