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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1:51

受处置人员薪酬处理
(一)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间断实行劳作合同,停发薪酬。如员工经证明被过错约束人身自由的,其暂行间断实行劳作合同期间给员工形成的丢失,可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要求有关部门补偿。
(二) 企业员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假如持续上岗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则付出其薪酬酬劳;如未经企业赞同而没有上岗作业的,暂停付出薪酬酬劳。
(三) 企业员工被判处控制期间,参与企业劳作的,应根据同工同酬准则,付出其薪酬酬劳。
(四) 企业员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延期履行的,如企业仍与其保存劳作联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在企业供给正常劳作的,其生活费规范应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
[详见浙江省劳作厅《关于企业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控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薪酬待遇处理问题的告诉》(1999年7月28日 浙劳薪[199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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