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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与实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1:04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要素的离婚。涉外要素包含身份国外(外国人、无国籍人),身在国外(旅居、旅居)和婚姻订立地在国外。具有涉外要素的婚姻关系是涉外婚姻,在我国免除涉外婚姻便是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的法令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令适用,我国采法院地法的规矩,以受理离婚案子的法院地点国家(区域)的法令为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地点地法令”。我王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子,审理时适用我王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均适用我王法,外国(区域)法院受理的与我国有关的离婚案子适用当地的法令。
涉外离婚的方法
一、挂号离婚
挂号离婚的适用条件。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事项达到一致定见;一方具有我国国籍,原成婚挂号在我国内地处理;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两边当事人一起到当地婚姻(收养)挂号中心请求离婚挂号并收取《离婚证》。
离婚挂号时应提交的资料:
依据2003年10月1日收效的《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港澳台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示第(二)项、第(三)项证件、证明资料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示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示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处理定见。
二、诉讼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我王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子,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居所,我王法院就有统辖权。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离婚案子,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统辖权。国内法院详细统辖权如下: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王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王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王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3)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王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4)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涉外离婚诉讼律师托付
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托付署理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令履行。国外一方不能回国诉讼,可托付律师署理诉讼,但有必要托付我国律师。
离婚诉讼中的一方或两边,不能亲身回国诉讼的,均可托付律师署理诉讼。托付律师署理诉讼须向法院出具托付书和定见书,托付书和定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定见书包含赞同离婚或不赞同离婚的书面定见,要求离婚或赞同离婚的,还要出具经公证的有关产业的切割、子女抚养的书面处理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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