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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2:08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则:“对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应当随案移交,对不宜移交的,应当将其清单、相片或许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交。”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住的违法嫌疑人的资产、金钱及其孽息的移交问题,是办案中的老问题。曩昔因为《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资产、金钱及其孽息的返还、移交、没收等问题没有详细规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扯皮等状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详细的规则,但在履行中,对哪些是应当移交的,哪些能够不移交,存在不同知道,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履行;为了进一步清晰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中规则,关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资产以及依法毁掉的违禁品外,有必要一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用或许私自处理,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对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应当依法随案移交,对不宜移交的,应当将其清单、相片或许其他文件随案移交”的规则履行。
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关于其间与案子科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依据在法庭上出示的什物,首要是一些证据、书评等,原则上这些什物应当随案移交,但有些什物因为其性质、体积、分量等原因不宜移交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许相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交。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不宜移交的赃款赃物,首要包含: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时间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蜕变的食物;
(4)大宗物品,如轿车、机器设备或其他货品、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上述不宜移交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许收缴,并排明清单,附上相片,随案移交。实践中各部门应当严厉依照法令的规则履行,不该再要求随案移交不宜移交的什物,更不该以未随案移交赃款赃物为由,回绝受理案子,影响对违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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