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2:01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则: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的功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2.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3.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职责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则,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涵质量所承当的职责能够归纳为默示担保职责和明示担保职责两类。所谓默示担保职责,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则的“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功能、质量经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言语或许行为作出的一种确保或许诺。本法规则的“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便是明示担保职责。
一般产品质量职责,又称瑕疵担保职责,是指违背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确保和许诺,给顾客形成丢失所应当承当的损害赔偿职责。因为这种民事职责是依据合同联系发作的,因而这种民事职责是违约职责。
(三)销售者承当一般产品质量职责的方式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则,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当产品质量职责,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丢失。
1.修补。产品尽管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补即可契合质量规范的,顾客能够要求销售者进行修补。
2.替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补仍不能契合质量规范的,能够要求替换。
3.退货。假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峻,难以修正,或许因为修补、替换时刻的延误,顾客已不再需求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丢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峻毁损或灭失,不能修补、替换或退货的,给顾客形成丢失的,可要求赔偿丢失。
别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当产品质量职责的方式还有付出违约金、重作、削减价款或许酬劳等。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则: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的功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2.不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
3.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职责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则,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涵质量所承当的职责能够归纳为默示担保职责和明示担保职责两类。所谓默示担保职责,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则的“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功能、质量经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言语或许行为作出的一种确保或许诺。本法规则的“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的”;“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便是明示担保职责。
一般产品质量职责,又称瑕疵担保职责,是指违背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确保和许诺,给顾客形成丢失所应当承当的损害赔偿职责。因为这种民事职责是依据合同联系发作的,因而这种民事职责是违约职责。
(三)销售者承当一般产品质量职责的方式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则,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当产品质量职责,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丢失。
1.修补。产品尽管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补即可契合质量规范的,顾客能够要求销售者进行修补。
2.替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补仍不能契合质量规范的,能够要求替换。
3.退货。假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峻,难以修正,或许因为修补、替换时刻的延误,顾客已不再需求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丢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峻毁损或灭失,不能修补、替换或退货的,给顾客形成丢失的,可要求赔偿丢失。
别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当产品质量职责的方式还有付出违约金、重作、削减价款或许酬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