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0:17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
巢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各直属组织,中心、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办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的告诉》(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办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有必要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揭露拍卖。
第三条公物拍卖企业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本办法规则,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展开拍卖活动。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职业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办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根据各自责任担任办理和辅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分取得的承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组织依法需求变价处理的信贷典当、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办理部分托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求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则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求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拍卖公物有必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价办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则,托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价。
第七条拍卖公物的佣钱实施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越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钱。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能够向托付人收取约好的费用。
第八条请求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