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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销售金额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案如何适用法律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5:47

没有出售金额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案怎么适用法律的讨论
徐泽新
【学科分类】法院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根本案情
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向别人购进很多的中华、小熊猫、玉溪等品牌的冒充卷烟寄存于其租住的某小区家中和其开办的卷烟店乘机出售。同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托付其女友代为运送冒充卷烟。2007年10月7日,其女友在送货途中,被公安人员挡获,并从上述寄存地址抄获很多冒充卷烟,并抄获被告人已出售的卷烟。经四川省烟草局质量监督检验站辨别,所抄获的卷烟除少数部格外,均为冒充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判定,所抄获的伪劣卷烟948.7条,总价值为167,434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指控其出售假烟的现实无异议;可是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出售金额只要4900余元,判定价值16万余元系货值金额,而非出售金额。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烟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公布的《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出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理由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售为意图,购进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拟出售金额已达较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张某某为了投机,违背国家对烟草实施专卖准则的规则,在没有获得国家烟草专卖机关的答应的情况下,出售假烟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准则,又侵犯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准则,还侵犯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准则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一起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归于竞合违法的景象,应按竞合犯的一般原理,择一重罪从重处分。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也规则“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答应,无出产答应证、批发答应证、零售答应证,而出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则科罪处分: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别的还规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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