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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1:01
四川省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标准严峻行政决议计划活动,促进依法决议计划、科学决议计划、民主决议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置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适用本办法。
法令、法规对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违法行为职责追查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是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严峻行政决议计划未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议计划,或许形成严峻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则追查行政首长、负有职责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职责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职责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应当遵从职权法定、客观公平、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等准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对下级人民政府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担任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违法行为的查询。
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以下简称职责追查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应当遵从大众参加、专家证明、危险评价、合法性检查、团体讨论决议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大众参加程序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揭露寻求社会大众定见的;
(二)未依照规则处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出的定见的;
(三)未依照规则举办听证会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八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专家证明程序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安排专家证明的;
(二)在证明进程中招摇撞骗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危险评价程序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展开危险评价的;
(二)未依照规则处理危险评价定论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合法性检查程序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进行合法性检查的;
(二)经合法性检查确定不合法,作出决议计划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团体讨论决议程序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时限、程序作出决议计划的;
(二)未依照规则对会议决议进程进行记载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二条严峻行政决议计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在政府网站或许大众媒体向社会揭露严峻行政决议计划的事项、根据和成果的;
(二)未依照规则安排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后评价的;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三条在严峻行政决议计划事项计划起草、决议计划等进程中,有玩忽职守、招摇撞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严峻行政决议计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应当发动查询程序:
(一)未依照法令、法规、规章规则进行严峻行政决议计划的;
(二)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形成严峻损失或许恶劣影响的;
(三)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投诉、检举、指控严峻行政决议计划存在违法现实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追查职责的景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将查询定论提交职责追查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法令、法规规则应当终身追查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法令、法规、规章或许有关规则应当减轻或许免予追查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的,从其规则。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则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能够采纳批判教育、责令揭露抱歉、诫勉说话、停职检查、引咎辞去职务、责令辞去职务、革职等方法追查职责;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令、法规、规章等规则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八条参加严峻行政决议计划专家证明、危险评价的中介安排、专家等应当对所供给的决议计划咨询定见担任,在参加严峻行政决议计划活动中违背法令法规、工作道德、工作标准形成决议计划失误的,由职责追查机关将查询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询、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职责人员对严峻行政决议计划职责追查处理决议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令、法规规则依法提出申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严峻行政决议计划严峻失误或许违法决议计划,应当追查有关职责人员职责的,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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