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1:17
我与前夫均出生在一个偏远的小山村,因为家境贫寒。为了补助家用,前夫于2003年新年后到南边打工。开端咱们鸿雁传书,电话来往,爱情很好。但自从2005年新年他从南边回来开端,他便平白无故与我喧嚷气愤,并发展到相互打骂的境地。因为爱情越来越不合,咱们便于2006年5月底在当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2006年11 月初,我一个朋友告诉我说,我前夫在2004年3月在广州打工期间,红杏出墙,与一女子好上了,大约在2004年5月初便已开端同居。我一听方知前夫与我离婚的真实原因,心里十分伤心。我听人说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离婚时能够要求损害赔偿,可现在咱们现已协议离婚半年多了,还能向他要求损害赔偿吗?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则,你前夫在你们离婚前与别人同居,离婚时你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可是现在你们现已协议离婚了,你在离婚时,又因为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离婚后是否能够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之规则,你在离婚时既未清晰表明抛弃损害赔偿恳求,又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此你有权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你能够向你前夫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述,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则,你前夫在你们离婚前与别人同居,离婚时你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可是现在你们现已协议离婚了,你在离婚时,又因为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离婚后是否能够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之规则,你在离婚时既未清晰表明抛弃损害赔偿恳求,又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此你有权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你能够向你前夫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述,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