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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身未与单位签合同责任在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3:55

人力资源司理,这类专门担任代表公司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人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未签书面劳作合同双倍薪酬,那么这类人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责任在谁,公司是否需求向其付出双倍薪酬,相似的案子不断涌现。人事司理这一特别集体,本是担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转,并担任公司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事项,这类集体假如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公司是否需求遭到双倍薪酬的处分,对此也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有必要付出双倍薪酬。这种观念的论据首要是《劳作合同法》第82条,由于该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在这里,法令的规则是只需未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就需求付出双倍薪酬,并没有答应任何破例景象的呈现。因而,只需劳资双方未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不论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求承当双倍薪酬的处分。
别的一种观念则以为,用人单位无须付出双倍薪酬。人力资源司理作为一类特别集体,其对劳作法令、法规的了解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职工,也深知假如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将对单位形成什么样的晦气结果。因而,即便公司未自动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其自己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定;并且这类人是劳作合同签定事项的担任人,不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显然是其自己在片面上存在着较大的差错,其自己应当承当其个人差错发生的晦气结果,而非归责于公司。依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当然无须付出双倍薪酬。
在上述两种观念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念。2008年《劳作合同法》施行以来,专门担任公司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人力资源司理未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案子屡次呈现,有些是人力资源司理自己的忽略忘记,有些则是其自己的成心为之,比及日后要求双倍薪酬。人力资源司理系公司整个人力资源作业运转的担任人,从职工的入职、劳作合同的签定、试用期查核到职工训练、晋级再到最终的职工离任的各项作业,均是其责任规模,不论何种理由,其不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晦气结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接受。更首要的是不能让其自己从自己的差错中获利,不论这种差错是成心仍是过错,不然便与公平正义的法令基本原则相悖。笔者以为,即便如此,也不能一概地以为用人单位未与人力资源司理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就必定不适用双倍薪酬罚则。其实,在实践中,与人力资源司理相似的还有一类集体存在,那就是企业的法务人员,关于这两类人员,假如因未签定劳作合同而建议双倍薪酬的,需求劳作者个人举证从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定而遭回绝的,也就是说个人需求证明是用人单位歹意不签定,只要个人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歹意不签,才可以取得双倍薪酬,假如个人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歹意不签,则无法取得双倍薪酬。这与普通劳作者索要双倍薪酬案子的举证责任不同,在普通劳作者索要双倍薪酬的案子中,一般情况下是需求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假如用人单位想要豁免双倍薪酬的法令责任,需求证明用人单位现已尽到了诚信商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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