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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生女儿送人 失公职干部告镇政府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0:51

超生的女儿送别人抚育是否还算超生?云南省罗平县的朱先生与政府较上了劲。11月15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官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先生要求康复岗位、补发岗位薪酬等上诉恳求,保持原判。
1979 年8月1日,初中文化的朱先生被罗平县人事局接收为一城镇校园工人。1981年1月,朱先生与农村户口的妻子的爱情有了结晶,婚生女小容的出世给这个小家庭带来融融春意。依照其时的计划生育方针,朱先生可生育两个子女。1983年阴历5月19日,朱先生夫妻生育次女晓霞。一向期望有个儿子的朱先生夫妻协商后,将出世才一天的晓霞送给别人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及户籍手续。
1985年3月12日,朱先生夫妻如愿以偿生育长子潇潇。1985年3月12日,朱先生被借调到镇广播站作业。2004年4月1日,镇政府与朱先生签定聘任合同。
2004 年8月1日,镇政府接大众告发查办后,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法令》及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遵循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法令》的试行方法的规则,确定朱先生为,作出《关于开除朱先生公职的决议》。2005年7月18日,不服镇政府开除决议的朱先生恳求人事裁定,被裁定部分以不归于受案规模为由不予受理。随后,朱先生向罗平法院提起诉讼。
罗平法院一审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驳回朱先生的诉讼恳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先生不服,他坚持以为,他在与镇政府签定聘任合同后,没有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的行为,聘任方不可以乱用“开除”权,依照合同约好康复岗位,补发薪酬及享用有关待遇。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以为,依照其时的计划生育方针“凡超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包含抱养物资),均应视为超生子女”的规则,朱先生辩称将第二个孩子送别人抚育不归于超生的理由不能成立。镇政府开除其公职既契合事实发作时的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及地方为遵循国家计划生育方针而出台的相关具体规则,也契合 2004年聘任单位作出“开出公职”决议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等规则,聘任单位根据原《云南省计划生育法令》的相关规则归于适用规则不妥,但不影响对朱先生的实体处理,故对聘任单位的决议应予以保持。朱先生因超生被开除公职,与聘任单位的聘任联系即自行免除,朱先生要求依照聘任合同约好康复岗位等恳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撑。据此,曲靖中院作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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