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8: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乐意订立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规模
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许一起为两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规模
一、本协议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当地当局对所得征收的一切税收,不管其征收方法怎么。
二、对悉数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含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付出的薪酬或薪水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本钱增值征收的税收,都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议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我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我国税收”)
(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得税。
(以下简称“伊朗税收”)
四、本协议也适用于本协议签定之日后征收的归于添加或许替代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许本质类似的税收。缔约国两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本质性变化,在其变化后的恰当时间内告诉对方。
第三条一般界说
一、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还有解说的以外:
(一)“我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舆概念时,是指施行有关我国税收法律的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包含领海,以及依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力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语是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具有主权或统辖下的疆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依照上下文,是指我国或许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四)“人”一语包含个人、公司和其他集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集体或许在税收上视同法人集体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