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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异夫妻同居期间的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5:31
【案情】
赵胜与徐叶原系夫妻联系,2009年两人处理了离婚手续,但过了不到半年,两人在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外便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2010年年末,赵胜和徐叶一起做起服装生意,因为生意不错,需求投入更多的资金,两人计划从朋友借点现金周转,随后赵胜从高超处借了6万元现金,协议约好两年内还清。2012年9日赵胜遭受意外不幸身亡。得知赵胜逝世音讯后,高超要求徐叶林依照原协议还告贷本金6万元及利息。但徐叶以为6万元的债款是她与赵胜离婚之后所发生的,归于赵胜个人债款,没有归还责任。
【争议】
关于本案中的6万元的债款,有两种观念:
一种以为该债款是在赵胜与徐叶离婚后同居期间所发生的,归于赵胜的个人债款,徐叶没有责任归还,
另一种以为该债款虽然是在夫妻离婚后发生的,可是该债款的发生因为两人同居时一起经商,是同居期间的一起债款,徐叶对此债款有归还责任。
【分析】
本案中,赵胜和徐叶虽已处理离婚手续,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十条的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该《定见》第十一条规则,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可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
本案中6万元的债款是赵胜和徐叶离婚后在同居期间为一起经商所构成的债款,归于离婚夫妻在同居期间的的一起之债,故赵胜和徐叶对该一起债款的本息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因而高超能够要求徐叶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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