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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具有重大过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0:50
【案情】
2003年4月7日,占某租借柳某卡车去合肥装果冻,柳某叫其妻侄邵某同去。4月8日上午11时抵达合肥市,午饭后,占某将钱包(内有现金四万七千元)交给柳某,并叮咛柳某说:“包内有好多钱,睡觉时要放在枕头底下”。柳某容许后,接过占某的钱包。占某就同邵某去商场。柳某就去车内睡觉,睡了一瞬间,因为车内好热,柳某便先用外衣把钱包裹住,再用被子包好放在车上,锁好车门去厂值班室睡觉去了。不到一小时,邵某回来,叫柳某拿车钥匙,在柳某未答理的情况下,直接从柳某兜内拿走车钥匙。不久,占某回来叫柳某去商场拉货,当翻开车门时,发现钱包不见了,车钥匙丢在车内。邵某外逃一向未归。
[不合]
对该案保管人柳某应否承当补偿职责,有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柳某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柳某好意为占某保管钱包,并且是无偿保管,在他睡觉的时分钱包被偷走,属意外事情,柳某无差错,为此,钱包被偷所构成的丢失应由占某自己承当,柳某对此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柳某与占某分管职责。理由是:柳某知道邵某曾有偷盗行为,而对其疏于警惕,让邵某偷盗达到目的,对此柳某存在差错,可柳某是职责保管,依据权利职责共同的准则,由其承当悉数职责不当,占某也应承当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柳某应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柳某为占某保管钱包虽属无偿保管,但柳某对钱包的灭失具有重大过错,故柳某应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详细理由如下:
(一)柳某与占某构成了无偿保管合同联系。占某将钱包交给柳某保管,在未约好保管费用的情况下,柳某接受了保管,两边虽未缔结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协商共同,其保管法律联系即已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听讼网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366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则,两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联系。
(二)柳某具有重大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 ,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许尽管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防止的片面心思状况。即行为人对应负留意职责的违背。依据法学理论,留意职责有三种不同的规范:一是普通人的留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需略微留意,即可预见的景象;二是与处理自己业务为同一留意,是指应以行为人素日处理自己业务所用的留意为规范;三是仁慈管理人的留意,是指具有适当常识经历的人,关于必定事情的所用留意作为规范,客观地加以确定。与此相适应,违背普通人的留意职责,为重大过错;违背与处理自己业务为同一留意职责,为详细轻过错;违背仁慈管理人的留意职责为笼统轻过错。
本案柳某已然接受了占某交给的保管物(钱包)进行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则“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柳某应当在其条件答应范围内尽留意职责妥善保管钱包。一起,两边属无偿保管合同联系,柳某应当尽通人的留意职责。但是,柳某在邵某叫其拿车锁匙时,明知邵某曾有偷盗行为,只需略微留意,就能预见邵某拿车锁匙可能会偷钱,而柳某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柳某未尽到普通人的留意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三)柳某应承当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构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本案的柳某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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