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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2:02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延伸注册商标的法令时效,在有用期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处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布告,持续保持该注册商标法令效力的程序。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规则,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第二十四条规则,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请求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提出请求的,须交续展拖延费。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则,请求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请求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请求书》一份,商标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布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则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一起,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则,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请求不服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告诉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和请求人陈说复审理由作全面的分析研究,团体评论作出结局决议,书面告诉请求人。结局决议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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