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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存在哪些税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4:24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
依据 2003年1月1日起履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①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此不符的规则废止。
2、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 [2004]390号,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履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则履行,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赢利重复交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已提取减值、贬价或坏帐预备的财物,假如有关预备在申报交税时已调增应交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财物而冲销的相关预备应答应作相反的交税调整。因而,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悉数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曩昔已冲销并调增应交税所得的坏帐预备等各项财物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交税所得,添加未分配赢利,转让人(或出资方)按享有的权益比例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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