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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8:51

张先生看中王女士一套一百平方的房子,两边经协商一致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并约好房子总价为45万元,张先生应在签定合同后三日内付出30万元,收到首付款后王女士应将钥匙交给张先生,余款在张先生获得房地产权证后二日内付清。因为房子买卖需求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两边一致同意做低合同价,即:处理过户挂号的合同中房子总价为30万元,但两边暗里再签一份协议,约好房子实践总价为45万元,房价以后者为准。
合同签定后,张先生当即付出了首付款,并获得了房子的钥匙。然后两边处理了房子产权过户,待张先生获得房地产取证后却迟迟不付余款。王女士在屡次敦促无效的情况下,无法之下只好申述到法院。而张先生在法庭上拿出了总价为30万元的《房子买卖合同》及王女士出具的30万元收据,建议其现已付出了悉数的购房款。
判定成果:1、两边按45万元的房子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2、张先生给付王女士购房余款15万元;3、案子受理费有张先生、王女士各承当一半。
律师提示:在二手房买卖中,签定“阴阳合同”从表面上看能够削减交纳的税费,但事实上存在危险,特别是关于买方来讲,其实是增加了未来应交的税费。别的,签定“阴阳合同”还或许引起相关部分的查办和罚款。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本文来历: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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