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2:22一、乡镇土地运用税概述
(一)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土地运用税一般由土地运用权具有者交纳。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交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践运用人交税;土地运用权未确认或许权属胶葛未处理的,由实践运用者交税;土地运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别离交税。
(二)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目标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目标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地址
依照规则,交税人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人运用的土地归于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的,应当别离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交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内,交税人跨区运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确认交税地址。
(四)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期限
乡镇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五)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税率
乡镇土地运用税选用固定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起伏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认所辖各地区的适用税额起伏;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践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规范能够恰当下降,可是下降起伏不得超越法定最低税额规范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规范能够恰当进步,但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六)乡镇土地运用税的计税根据和应交税额的核算方法
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则的适用税额规范核算应交税额。其核算公式为:
年应交税额=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交税额=年应交税额÷12
二、乡镇土地运用税税收优惠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一)机关、集体和戎行免税优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则,国家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这儿所说的“人民集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同意建立或挂号存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集体。这儿所说的“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自身的工作用地和公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