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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0:52

【案情简介】
上诉人:宁夏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罗高芬、陈友国(二者均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2008年3月9日,原告罗高芬、陈友国与被告申达公司签定《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对二原告一切的房产二层楼(马英勇西边近邻)以钱银补偿方法进行拆迁补偿安顿;并约好了详细的补偿数额以及法律责任的承当等内容。后原告依约搬出所拆迁房子,并交给被告。被告付出原告补偿款32万元,余款43万元被告以原告采纳诈骗手法骗签协议为由回绝付出。原告供给的所拆迁房子的土地证及房产证记载:土地使用人罗高芬,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处(商住)归纳;房子坐落在大武口区建造西街70号,二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07.61平方米,规划用处为住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房子拆迁补偿款43万元、利息8 030.25元。被告反诉要求吊销原、被告签定的《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
一审法院判定:一、被告申达公司付出二原告房子拆迁补偿款43万元,付出逾期付款利息7095元,算计437 095元,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申达公司要求吊销两边签定的《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的反诉恳求。
申达公司不服原审上述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一、吊销原判;二、吊销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签定的《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理由是,两边在洽谈拆迁房子期间,罗高芬、陈友国拒不供给房产证及土地证,隐秘被拆迁房子实在用处为住所房,诈骗申达公司以一层商业、二层住所房的补偿规范与其签定了协议,取得了显着过高的补偿款,显着显失公正。
被上诉人罗高芬、陈友国答辩称,原审判定正确。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洽谈拆迁房子期间,房产证及土地证在四川老家,因而不能供给,这些也如实告之了申达公司,并没有诈骗申达公司。与同类同地段拆迁房比较补偿给罗高芬、陈友国的房子拆迁款显着偏低。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罗高芬、陈友国与申达公司在洽谈拆迁房子时,未供给拆迁房子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申达公司并没有按关于产权不明确房子拆迁的相关规则处理依据保全,故其对所拆迁房子的产权、用处应当是清楚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第三方对所拆迁房子建议权力。因而,罗高芬、陈友国并不存在诈骗行为,申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好付出罗高芬、陈友国房子补偿款。故原审法院判定成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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