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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02

【案情】
2008年5月17日,姜某向卢某告贷2万元用于经商,并向卢某出具了一份欠据和一份确保告贷协议书,两边约好:告贷期限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7日止,告贷期限内利息为月息2分。闻某作为确保人在欠据和确保告贷协议书上签字并捺指印。一起欠据中第4条约好:如到期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由确保人直接付出本金及利息。告贷到期后,姜某一向未还。卢某遂将姜某、闻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
针对本案中,被告闻某作为确保人是承当连带职责确保仍是一般确保存在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为一般确保。其依据为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为连带职责确保。理由是欠据中第4条约好的是:如到期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由确保人直接付出本金及利息。可是依据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原意并不能推定出为一般确保职责的,应视为连带职责确保。
【探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确保合同的确保人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两种。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的确保人的位置不同,因而在承当职责上也有差异。故应该辨清晰保人是按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本案中当事人在欠据中规则:如到期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由确保人直接付出本金及利息。经过比较咱们能够看出,《担保法》第17条比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少了一个字“能”。笔者以为,“不能”是指债款人客观上不能或许无力实行义务,而“不”则是指债款人在片面上不愿意实行义务,一字之差就使两者之间的意思存在本质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确保职责方法确定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则:“确保合同中清晰约好确保人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始承当确保职责的,视为一般确保。确保合同中清晰约好确保人在被确保人不实行债款时承当确保职责,且依据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原意推定不出为一般确保职责的,视为连带职责确保。”在本案中,卢某、姜某与闻某之间约好:“如到期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由确保人直接付出本金及利息。”而依据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原意并不能推定出为一般确保职责,故本案应视为连带职责确保,闻某依法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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